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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師如何判斷自己的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?

幾年前,曾有新聞報導過許多醫院因『收入性質』上認定錯誤,最後導致許多醫師被國稅局要求補稅,在個人的綜合所得稅上收入性質,共分為10大類,以醫師來說,其中最容易混淆的便是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。


1. 薪資所得: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三類公、教、軍、警、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 金、俸給、工資、津貼、歲費、獎金、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各種薪資收入皆屬之。


2. 執行業務所得: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二類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皆屬之,又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 係指律師、會計師、建築師、技師、醫師、藥師、助產士、著作人、經紀人、代書人、工匠、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。


簡單來說,只要醫師係屬被醫療機構所聘僱的『僱傭關係』,且無需負擔經營醫療機構盈虧之風險及相關必要費用,其勞務報酬應屬於薪資所得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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